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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六讲: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利益协调理论个体利益和共体利益可以在体制利导下统一

2022-09-27 13:27:46    来源:新浪

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作者

社会由很多个体组成,每个个体都会有自己的个体利益,当个体融入一个社会时就会有社会的共同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个体与个体之间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甚至有冲突。如果利益冲突被强化,共同富裕就无从谈起。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充分利用个体利益和共体利益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体制机制,经过计划性“利导”实现统一的原理,精心设计其中的体制架构和机制。

(一)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与统一

人类社会是由各个社会成员组成的,多个个体组成了一个集体,多个集体组成一个大共同体。在这个集体和大共同体中,既有共性的需要,也有各自的个性需求。个人的个性需求,是一种有别于他人需要的需求,因而也表现出利益矛盾的一面和“利己”的一面。这种利益的矛盾性需求是保持个体独立性所必需的,没有个性化的需求,个体就不会存在。个体的个性需求,相对于这个集体的共性需要而言是利己的。多个个体能够共存在一个集体中,显然存在着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利益,体现利益的统一性。这里,个性是个体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个体的个性,个体既无存在的必要也不会再存在。可见个体的个性也是共体需要呵护的对象。共同利益则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依存性,是集体存在的基础。这个集群如果没有共同利益,就不会走到一起成为一个集体。个体满足利己的个性需求和集体寻求共同利益的共性需求在很多时候是一致的,但还常常表现出矛盾性、斗争性。比如,个体有时需要自由,但集体则需要个体接受规则的约束;个体需要无限制的消费,但集体却要求个体必须接受集体的管理,必须按规则进行分配。在这个集体中,如果管理机制突出个体之个性需求的满足,那么,个性的利己欲望就会膨胀,一定会削弱集体之共同利益的保障,这个集体的相互依存度和凝聚力就会下降;反之,这个集体如果突出利人价值观,强调集体利益,平衡个体之间的个性需求,这个集体就紧密、牢固。每个个体的利己行为与其他个体的利己行为交汇在同一个利益标的物时,会产生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比如,当消费品供给不足时,个体甲的多占就意味着个体乙的少占。要保证有利益矛盾场合的分配公平,关键在于集体中的所有个体都遵守集体已经确立的共存规则。集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把自己的利己行为限制在不妨碍他人行为的范围内,而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应该受到集体共同制定的规则的制约。

笔者经过研究发现,个体的本性大致可以用四层结构来表示。四层结构从最底层开始依次为:本原层、信仰层、改造层和表现行动层。从稳定性上看越靠近底部越稳定。本原层的本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是由物态的生理因素所决定的本性。它只随基因改变而变化,有最高级的稳定性。信仰层则是经过本原层和改造层共同改造形成的由思想固化的最稳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出发点。改造层是本原层、信仰层本性与外部交流交换的碰撞层。碰撞层既向外传递本性和信仰,也接受外界对信仰的改造。表现行动层是人类本性外在表现环节和实施行动环节,是和外界进行交流互动的表现实施层次。人类通过表现行动层呈现有个性的“自我”。

这里提出的层次分析方法是一种常用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人的需要分成生存、享受和发展三层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过需要的五层次理论,通信领域很多地方建立了物理层、链路层、协议层、应用层等四层以至于更多层的方案架构。分层研究是现代研究中常用的重要方法。它可以帮助人类更好地利用其中的规律。个体为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表现出的“利己”需要是本原层的本性。在个体和共体研究中,个体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亦即个体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就必须保留个体有别于其他个体的利己需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哲学争论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和“人之初、性本恶”,其中的“善”和“恶”,则是人对本性“加工”后的行为表现,属于信仰层。比如对“性本善”的个体来说,虽然他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外部总是“善”的,但他自己饿了要吃自己的饭,天气冷了要穿自己的衣,乘坐公交车要出示自己购的车票。这样一些“利己”需要并没有因为他的“善”而消失。保持个体存在的个性需要是人所必需的本原层内涵。高一层次行为则是可以加工的,是由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的;最底层本性只能利用,不能取代也不能取消,而其他层次的“本性”则是可以再塑造的。

(二)小集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与统一

在由多个小集体组成的大整体中,既有整体的共性需要,也一定有各个小集体的个性化需求。个性化需求是保持小集体独立性所必需的,没有小集体的独特个性需求,这些小集体就不会存在。相对于整体的共性需要而言,小集体的个性化需求是“利己”或“利于小集体”的。这里,小集体的利己个性需求是小集体存在的条件;整体的共同需要构成的依存性则是整体存在的基础。如果小集体间没有共同存在的利益需要,就不会走到一起成为一个整体。小集体实现个性需求的利己性和整体的共同利益需要的共同性有时会一致,有时会矛盾。在整体中,如果管理理念突出满足小集体的个性需求,忽略整体的公共利益,这个共体就松散,就不牢固,甚至会解体;反之,这个整体就紧密、就牢固。社会中的企业、社团单位等,都可以看成是大社会“整体”中的“小集体”。

(三)竞争通过“利导”可以达到人类的需要目标

“竞争”是个体或集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是每个参与者牺牲他人或对方集体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或己方集体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个体或己方集体利益最大化。本书中的竞争主要是指经济领域内的竞争,并给予更积极、更正面的内涵:竞争是个体与另外的个体之间,集体与另外的集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围绕目的物展开的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和行为。竞争一定是竞争各方以“利己”或“有利于自己集体”作为目标,而不能以各竞争方之间“合作”作为目标,因为“合作”就不会再有竞争。只有各方以“利己”方式为实现“自己”“自己小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争夺时,表现的行为才是“竞争”。竞争胜利的一方获得了利益,而失败方失去了竞争标的的利益。这种竞争结局成为一种强烈因果刺激的激励源。它既是竞争的目的,也是竞争的新起点。

当个体或小集体怀抱“利己”或“有利于自己集体”的动机,去参与个体与个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竞争时,动力是强大的和持久的。

竞争者参与竞争的时候,一方面,由于竞争目标总是“利己的”或“有利于自己集体的”,因此必然会与集体、共同体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比如,竞争的获胜者获得了全部的竞争成果,获胜者又在新的竞争中成为获胜者中的获胜者,利益(财富)会不断集聚到极少数竞争者口袋内,使竞争难以为继。而从集体和共同体的利益角度看,并不希望失败者丧失竞争能力,也不希望在同一个集体中,有人暴富,有人则赤贫难以生存。可以想象,一旦达到这种程度时,这个集体、这个共体对于其中的个体和小集体而言,已经不再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不再有依存需要。

另一方面,参与竞争的“这个”个体或“这个”小集体在获取“利己的”或“有利于自己小集体的”利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伤害到同时参与竞争的“那个”个体和“那个”集体的利益;这个共同体中所有个体和集体希望其中的任何个体和集体的利己行为,被限制在不影响其他个体和集体的利己行为实现的范围之内。或者说,互相能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大家可以接受的平衡点上,或者说各个利益体最后得到最大公约数水平。个体与个体间贫富差距水平,应限定在当前历史阶段中人员激励所必需的且仍然和谐的范围之内。更何况,在一个共处的集体、共同体内,保证每个个体和小集体都能持续地参与竞争,符合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这里提出了一个需要,应该在个体或小集体的“利己”目标和共同体“为公”目标之间搭建一个受管控的“利导”桥梁,并将这个“利导”桥梁交由公正的支配力量(政府)按宏观发展目标要求,进行“利导”管控,完成“利己”行为向“为公”目标的“利导”让渡。

这个命题可能不好理解。举例说,根据政府的宏观平衡计划,在某地区“枢纽”有一个工程合同。作为竞争者的企业是以“利己”愿望参与竞争的。但在地区“枢纽”这个“超越力量”——任何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必须接受其管理的“力量”管理下,有“利己”动机的企业,必须接受“有利但没有暴利”措施,必须接受对于劳动力安置的义务,必须接受对域内企业的保护性调控等的“利导”措施,最后,企业通过竞争配置了社会资源,又通过劳动实现以劳动为基础的配酬,达到了整体上的有差距共享这个“为公”大目标。

要将个性需求的“利己目标”转变到“为公”的目标上,需要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搭建的计划管控平台“利导”,即社会成员为了满足本质“利己”的个性需求去参加竞争(势)→政府通过对交换环节控制点(枢纽)的计划管控(利导)→实现既满足多数个体的个性需求,又在“利导”中满足共同体共性需要的结果(目标)。在这里,“竞争”是市场性的,“利导”是计划性的。“利导”是人类实现个体和共同体需求目标统一的必要途径,也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基石。

人类社会将这种实现个体“利己”的个性需求“利导”为“也利人”,并将这个利导行为以体制机制的形式纳入到一个常态化体制中去,是创建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动因,也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第二章,部分文字有删减和调整。

作者简介:

潘之凯,194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1976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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